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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初步探索

admin2年前 (2023-03-23)刑事辩护958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初步探索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特殊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该条文构建了刑事诉讼专家辅助制度的原型。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专家辅助制度是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背景

  随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不断完善,仍存在诸多弊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被视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改革。然而,改革的效果并不明显。鉴定过程缺乏透明度、控辩双方在鉴定过程中权利明显不平衡、法官对鉴定意见的正式审查仍是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困境。根本原因在于诉讼程序,而不在于司法鉴定制度本身。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专家辅助制度,不仅能使法官在与专家的对话中充分理解和理解鉴定意见,还能满足“程序正义最基本的要求: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有机会参与诉讼,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证据。”

  二、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1)专家助理的诉讼地位和作用。虽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专家助理参与诉讼的权利,但并没有明确其诉讼地位。在这方面,学术界的主要观点是证人、独立的诉讼参与者和诉讼代理人。

  从专家助理的功能和地位来看,应定位为独立的诉讼参与者。“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体现在其工作的辅助性和专家身份的独立性上。”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第二款规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的文义解释,立法有意将专家助理列为与鉴定人并列的独立诉讼参与者。

  需要明确的是,修订后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类型并没有纳入专家助理的意见。专家助理的作用不是向法院提供证据,而是通过提出评估意见,为控方和辩方提供质证渠道,帮助法官准确识别案件事实,“其意见的效果最多是否定评估意见或使法官动摇评估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和相关性。”因此,专家助理的意见并不具有证据效力。评估意见经双方专家助理质证后,由法官根据证据规则和自由证据决定是否接受。

  (2)专家助理的选拔资格。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专家助理的资格条件。作者认为,专家助理的选拔应以“确定具有鉴定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一般原则,在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虽然不具备鉴定人资格,但在专业领域取得较高成就或享有社会声誉,符合社会专家认可标准。

  此外,还应实行专家辅助人员回避制度。专家辅助人员不得是同一案件的鉴定人或者同一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同时,司法机关委托的专家辅助人员必须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被告人(嫌疑人)、自诉人(受害人)委托的专家和辅助人员不得有此限制。这是因为,与司法机关相比,被告人(嫌疑人)、自诉人(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增强诉讼力量,维护自身权益,他们倾向于选择自己信任或亲近的人。司法机关委托专家助理的目的只是审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因此司法机关委托的专家助理必须保证完全中立和独立。

  (三)专家助理的权利义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专家辅助人权利义务的内容仅包括出庭和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设立专家助理的立法精神,作者认为刑事诉讼专家助理的权利还应包括以下几点:(1)提供咨询和建议的权利。专家助理有权向委托人解释鉴定事项,并对是否提出、如何提出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提出建议。(2)调查阅卷权。专家辅助人员有权查阅、摘录、复制鉴定意见,有权向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了解鉴定过程、材料检验、鉴定方法等相关问题。(3)参加庭前开示程序的权利。专家助理有权直接参与鉴定意见的庭前开放程序,帮助客户识别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并提出是否提出异议的建议。(4)出庭质证权。专家助理有权代表自己的当事人出庭质证鉴定事项,并与鉴定人和对方的专家助理进行对质和辩论。(5)现场监督权。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阶段,专家和辅助人员享有监督权。他们可以在不影响鉴定活动的情况下,到鉴定现场见证鉴定过程,对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作报告。

  (4)专家助理进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根据专家助理的诉讼职责,进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不限于审判阶段。根据委托人的不同,专家助理进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也应有所不同。检察机关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专家助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专家助理的时间应当与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一致。根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专家助理的时间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专家助理。

  3、检察机关应对专家辅助人制度改革的具体对策

  (1)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的义务,加强证据意识。检察官作为法律守护者诞生,客观公正是其根本义务。检察机关以建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制度为契机,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义务,加强证据意识,重视监督鉴定活动和合理审查,加强审判鉴定意见的实质性质,正确对待辩方专家辅助意见,确保被告接受公平审判,确保案件质量。

  (2)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要摒弃过去轻易将鉴定意见视为科学结论的观点,认识到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一样虚假,在核实属实前没有预定的证明力。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应当重视专家助理的作用,在其协助下,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在正式审查中,应当审查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是否能确定回避情况、鉴定过程是否规范、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

  (3)充分掌握庭前会议程序。我国尚未建立庭前证据开放制度,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的原型。根据本规定,评估意见的开放也应成为庭前会议的内容之一。该制度的意义不仅是保护被告的知情权,检察官和专家助理也可以了解评估过程、评估方法的具体内容和辩方对评估意见的异议,帮助审查评估意见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为评估意见的质证做好充分准备。检察官应详细听取专家助理的意见,注意与专家助理的沟通,结合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和法律适用性进行分析,制定审判计划。

  (4)提高检察官的审判对抗能力。专家辅助人员出庭增强了审判质证的变量和对抗性。检察官一是扩大知识储备,在审判前了解相关专业知识;二是加强与专家辅助人员的合作,掌握鉴定意见的质证重点,注重客观性、合法性、科学性和相关性;三是培养严格的公诉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律论证能力,准确理解和适用认证标准,注重经验和逻辑规则的应用,提高审判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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