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首次明确法院调查非法证据程序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非法证据排除条例》强调,“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语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语证据。《非法证据排除条例》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言语证据,不得作为批准逮捕、起诉的依据。起诉书复印件送达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被告人确有书写困难的,可以口头告知,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记录,并由被告人签字或者指纹。
在《非法证据排除条例》中,还为法院调查非法证据设置了相应的程序。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审判前或者审判中提出被告人的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院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进行调查。法院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院也应当进行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供述在审判前是非法取得的,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有关线索或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