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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夫妻共同债务?规则来了!

admin2年前 (2023-02-28)债权债务467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民法典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认定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义的除外。

  法律变更说明

  《民法典》第1064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在原《婚姻法》中没有相应的内容。本条规定为新条款,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修订。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同债务签署”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本文的内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的一个亮点。

  影响条文

  [影响关系:吸收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义的除外。

  类案判决规则

  1.夫妻一方以证人身份在配偶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贷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某涛、李某明、徐某芬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点:婚姻期间,夫妻一方借款,配偶未在债务凭证上签字,只在债务凭证上签字,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足以表明夫妻不同意共同贷款,不应确定为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债务为个人债务——陈某军诉齐某、崔某微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点: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一个重要依据是贷款的目的,即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从贷款到离婚,夫妻分居,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没有证据表明夫妻共同生活,没有证据表明家庭支出大,债务明显超过日常生活,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所涉及的债务不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回归合同的相对性,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借款用于投资经营,利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崔某花、杨某、马某中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要点:虽然夫妻以个人名义借款超过日常开支所需的债务,但债权人已证明贷款是夫妻一方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夫妻名下财产的购买时间不影响涉案还款责任,即使在涉案贷款前购买,也是涉案贷款的责任财产。

  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不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方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点:在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首先要明确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不仅仅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贷款,还要从贷款对象、贷款时间、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审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不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起诉吕某荣、郭某英、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要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金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贷款。案件审理期间,未证明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活动,或借款人配偶事后认定贷款行为。因此,借款人配偶不得基于夫妻关系承担有争议的债务。

  司法观点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是夫妻债务制度的核心内容。本文(民法典第1064条)充分吸收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达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先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认可。这就是所谓的“共债共签”制度,符合民法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它可以保护夫妻对方的利益,尊重他们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事后纠纷的概率。当然,事后认可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在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来判断记录的内容。

  二是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的债务。日常家庭代理是确定夫妻日常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债务性质的基础。这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庭代理类别的债务,在夫妻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基于婚姻关系,一般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年人赡养费、家庭成员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规定,这里就不赘述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域外立法的角度来看,对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债务问题也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对日常家庭代理所生债务的连带责任有两项除外性规定:

  (1)根据家庭生活条件、活动是否有益,合同第三人是否善意或恶意,对明显过度支出不承担连带责任。

  (2)未经夫妻同意,一方分期付款的购买和贷款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这种购买和贷款的数量较少,这是家庭日常生活的必要条件,则不限于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承担家庭代理责任的前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家庭代理制度解决了夫妻一方在日常事务代理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后的责任,不一定与夫妻财产制度有关。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的共同意义。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

  有疑问,是否需要分别规定债务性质和债务偿还责任,特别是在未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包括侵权债务、不当得利和无故管理债务,以及如何界定责任财产的范围。在婚姻关系存在和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况下,处理方法是否存在差异,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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