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
当我们因为某些行为而上法庭时,我们通常需要有自己的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那么,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了什么呢?厦门刑事律师——何宏财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的对象。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要素。
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上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破坏、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破坏、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伪造证据。所谓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称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本条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厦门刑事律师
所谓破坏证据,是指破坏、破坏证据,包括使现有证据完全形式消失,如烧毁、撕裂、浸泡、丢弃等,包括虽然保存了证据形式,但使其失去或部分失去其证明,如砧木污染、涂层证据不能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伪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篡改、歪曲、处理、整理现有证据,违反事实真相。它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指示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有意实施。不故意伪造的,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或者引用虚假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构成本罪。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提出建议、提供物质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是,当事人没有破坏、伪造的犯罪意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示、伪造证据的,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应当直接以破坏、伪造证据理论为基础。厦门刑事律师
所谓威胁,是指通过杀害、伤害、破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等方式,威胁、威胁证人,使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改变已经提供的真实证言。所谓诱惑,是指利用金钱、财产、女性等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诱惑,引诱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违反事实变更证言。所谓违反事实变更证言,是指证人变更或者否认向司法机关提供符合客观情况的实事求是证言内容。所谓提供虚假证据,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不真实、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证言,如威胁、引诱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虚假证明;或者让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为有利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证言。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上述行为也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发生在其中,而是在刑事诉讼前后,即使有上述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犯罪者的犯罪动机可能是保护亲友、胁迫私人报复、贪图利润和财富,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