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QQ群中使用二维码骗取金钱的行为
2018年2月,吴某强在QQ群中发送二维码进行诈骗。厦门刑事律师——何宏财为您介绍以下问题:吴某强申请了十几个QQ号,并将这些QQ号设置为昵称,如“你”、“给你”。他用十几个QQ建立了一个小组,并将其设置为所有禁止小组。只有这个小组的主人吴某强会说话,而其他小组成员只能抢红包或扫码转账。吴某强通过雇佣他人来吸引他人加入这个群体,或者在群体中发红包来吸引他人加入这个群体。当团里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时,他会定期发红包短信,按时发多个小红包。
在为QQ群成员抢红包的过程中,吴某强将向群成员发送166元、366元的假二维码,并用0.01元的银行卡进行验证。您可以收到288元、366元、588元的虚假信息。当受害者扫描密码并付款时,他会看到你”、“给你”两个字,分别支付166元和366元。这样,吴某强诈骗了组员,诈骗金额高达8万元。
一是分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构成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为目的,盗窃大量公私财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产的行为。盗窃对象应当是他人占有的财产,盗窃是违反对方意愿,将他人财产转移占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欺诈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同时,要求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受害人根据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厦门刑事律师
二是分析案件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联性。
在上述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吴某强通过支付二维码诈骗受害人8万余元。吴某强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完全将受害人,虽然受害人扫描二维码支付,我知道我需要支付0.01元,但这只能证明受害人有误解,0.01元是基于吴的欺骗行为,然后处理0.01元属性,但0.01元以上的支付是完全反对受害人的,因此,应认定吴某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害人基于吴某强的虚假二维码产生了错误的认识,然后处分了自己财产的客观事实,但受害人在处分自己财产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处分财产的金额。受害人主观上处分财产的金额是0.01元,而不是166元、366元,因此,吴某强是违反受害人意愿转移占有的行为,应视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