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刑事律师:群众扭送要不要传唤证
传唤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地点进行调查,非法嫌疑人来到公安机关,不需要使用传唤证传唤,警方可以直接依法查询,但需要在查询记录中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和具体时间。厦门刑事律师——何宏财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处罚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嫌疑人家属不知道自己在公安机关接受了调查,应当按照传唤的要求通知被转移、自首的违法嫌疑人家属。
厦门刑事律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将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明,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字、按指纹。
犯罪嫌疑人到达案件后,应当在传唤证上填写案件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出示工作证后,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讯问记录中应注明犯罪嫌疑人到达案件的方式,并注明到达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九十五条\\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届满,未作出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九十六条\传唤、拘留、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在刑事诉讼中,传唤主要用于公安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讯问案件的措施,不是强制性的。但是,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传唤措施必须经过相关批准,否则就是非法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