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刑事律师:缓刑罪犯减刑所需的条件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因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原判刑的制度。厦门刑事律师——何宏财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缓刑减刑的基本条件限制刑法第七十八条列出了可以减刑的四类犯罪分子,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难看出,减刑的适用范围只有刑罚类型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和犯罪形式的限制,也就是说,犯罪分子犯什么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不影响减刑。由于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暂停刑罚执行的刑罚制度,缓刑不是单独的刑罚类型,而是依附于原刑罚的一种执行刑罚方式。
其主要特点是被判刑罚在一定期限内暂不执行,同时保留执行的可能性,也可以说是被判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因此,仅从刑法理论出发,只要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刑条件,即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就可以减刑。那么,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宣布缓刑的罪犯都能减刑吗?刑法第七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可以性”减刑和“应当性”减刑的条件。其中,对认真遵守监督、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以减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应当减刑。
厦门刑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可见,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除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刑外,一般不适用减刑,即符合“可行性”减刑条件的缓刑犯罪分子一般不能减刑。至于“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列举了六种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如救落水儿童、重大见义勇为等,都可以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可以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