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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刑事律师:完善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原则和思路

admin2年前 (2023-04-10)刑事辩护610

  厦门刑事律师:完善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原则和思路

  现行刑罚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是完善刑罚制度的基本逻辑起点。因此,现行刑罚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促进刑种、刑序、配刑的合理性上。刑罚制度完善的根本决定因素应当以适应刑罚原则为基础,以实现刑罚目的为最终目标,认真考虑犯罪人的刑罚适应能力,合理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就完善思路而言,除了对各种具体刑罚进行必要的改进外,还要调整刑罚总体结构,增加新的刑罚类型,明确规定刑罚配置制度。厦门刑事律师——何宏财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对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然而,客观地说,许多理论理解并没有成为立法现实,成为刑法的标准。这是因为刑罚制度(包括具体刑种)的完善是一个影响全身的问题。刑种是否改进,不仅与刑罚的裁量制度和执行制度密切相关,而且与具体犯罪类型的有效处罚和预防密切相关。因此,现行刑罚制度的完善应放在整个刑罚制度中,充分考虑刑罚制度对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实际价值。

  1、完善我国现行刑罚制度逻辑起点

  完善我国现行刑罚制度自然是针对其缺陷和不足,因此与刑罚制度的重新设计明显不同。正是因为如此,现行刑罚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是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逻辑起点。只有合理分析现行刑罚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才能使现行刑罚制度的完善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理论上认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主要包括:(1)刑罚制度存在重刑主义倾向,与世界轻刑化趋势不符;(2)刑罚制度立法技术仍然缺乏,与司法实际需要脱节;(3)刑罚执行不协调,与刑罚目的要求不相称。但就具体内容而言,上述分析还涉及刑法分则中死刑配置过多、部分犯罪法定刑罚比较趋重、具体犯罪量刑情节过于抽象、司法机关适用和执行刑罚不能与刑罚目的协调等问题。

  分析刑罚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必要的前提是准确界定刑罚制度的基本概念。以上分析显然是对现行刑罚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广泛分析,包括刑罚类型、具体犯罪法定刑罚配置、刑罚执行等。严格来说,刑罚制度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功能、实现刑罚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刑罚方法并进行分类,由刑法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简而言之,处罚制度是不同类型的处罚按一定顺序组成的制度,不包括具体犯罪配置的法定处罚制度、适用特定处罚的犯罪情节以及执行特定处罚应遵循的原则。在这个层面上,刑罚制度的合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1)刑种的合理性。在这方面,首先要分析一定的处罚本身是否合理,处罚的内容是否使其具有应有的处罚功能,是否有利于处罚目的的实现,然后分析刑法对处罚的规定是否有利于处罚的功能。(2)刑序的合理性,即刑法对各种刑罚的分类和排序是否有利于充分发挥刑罚功能,有效实现刑罚目的。从理论上讲,许多论者在分析现行刑罚制度的完善时,综合考虑了刑法典关于刑罚制度规定的不足和刑种的内在优缺点。厦门刑事律师还认为,虽然从概念分析、具体犯罪配置、具体犯罪量刑情节、具体处罚具体实施不属于处罚制度的范围,但法定处罚配置可以在具体犯罪层面分析,可以在处罚制度范围内讨论。对于不同类型的具体犯罪,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类型,还要考虑具体类型刑罚的特点和实际功能。例如,贪婪犯罪似乎比侵犯人身犯罪更应该分配财产刑;对于非暴力犯罪,特别是低强度犯罪,应严重质疑分配死刑的合理性。因此,对具体犯罪如何配置法定刑,应当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使配刑具有其合理性。

  综上所述,现行刑罚制度的不足是分析研究其完善的基本逻辑起点。具体来说,应考虑具体刑罚类型本身的优缺点、刑罚类型分类排序的优缺点以及不同犯罪配置和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现行刑罚制度的完善不能满足于修复和修复,应以刑罚制度的整体改进为基础。要实现这一点,我们不仅要考虑现行规定的不足,还要考虑是否可以改变刑罚制度本身的缺点。

  二、完善我国现行刑罚制度原则

  (1)适应犯罪和刑罚是完善刑罚制度的根本决定因素

  刑法典第五条规定:“刑罚的严重程度应当适应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犯多少罪,应当承担多少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当判处相应的严重刑罚,实现严重刑罚,轻罪轻罚,处罚作为犯罪,犯罪相称;轻罪,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规模的因素。关于刑法立法中犯罪与刑罚相适应原则的体现,有论者指出,我国刑法典总则确定了科学的刑罚制度,根据刑罚方法的严重程度安排,各种刑罚方法相互差异和联系,可以根据犯罪的各种情况灵活运用,为刑事司法实现犯罪与刑罚相适应奠定了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合理设计刑罚制度是实施犯罪与刑罚相适应原则的重要前提。不幸的是,上述分析并没有指出犯罪与刑罚制度适应的原则的改进应应该发挥什么作用。

  刑法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应当对刑事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具体来说,适应犯罪和刑罚的原则不仅体现在指导刑罚的裁量权和执行上,也体现在对具体犯罪配置合理的法定刑罚上。更重要的是,它对刑种的设计起到了指导作用,因为具体刑种的严重程度决定了具体犯罪配置的刑罚是否合适,也影响了具体刑罚的裁量权和执行制度如何体现和调整刑罚的严重性。因此,虽然法定刑罚本身的配置不是刑罚制度的必要内容,但刑罚制度本身从根本上决定了具体犯罪配置的法定刑罚的严重程度。例如,1979年刑法典第四十四条下半段规定,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在这一阶段实施特别严重盗窃罪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两年。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上述规定从根本上违反了适应罪刑原则的精神。厦门刑事律师再比如,现行刑法典第295条规定死刑是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最高法定刑。虽然此时立法者的规定确实不合适,但如果刑罚制度中没有死刑,或者死刑配置受到严格限制,自然可以从根本上消除这里的不足。

  因此,刑种本身的严厉程度和刑罚制度的合理设计已成为适当分配具体犯罪法定刑罚的基本前提。刑种和刑罚制度的严厉程度应当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以便在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罚立法分配、具体刑罚裁量权和执行中实现适应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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