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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建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

admin2年前 (2023-03-31)刑事辩护646

  探讨建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

  建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可以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限制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实体和程序的公平性。量刑建议制度的建立应从哪些方面进行?

  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有效制约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加强刑事审判法律检察监督和保护受害人的有效机制。国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我国应当从建立量刑建议立法规范、明确量刑标准、范围、时间和约束力等方面建立量刑建议制度。

  审判权是最终的决定性司法权。保障其公平正义行使是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建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制约审判权、促进检察权与司法权互动合作的有效保障机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我国应在挖掘现有法律资源、合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

  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概念及其确立的法律基础

  量刑建议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量刑建议包括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被害人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在一些国家,还包括缓刑调查员的量刑建议、公安法院书记官的量刑建议、量刑指导委员会的量刑建议、陪审团的量刑建议等。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刑事司法制度,历史传统悠久。在我国现有的司法改革背景下,是狭义的量刑建议,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2月发布)规定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对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向法院提出适用的刑罚类型、范围和执行方式的制度。

  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建立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其监督职能是其应有的基本权力。可见,对法院整个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权行使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量刑提出建议,目的是防止法院量刑轻重,确保量刑公正,防止法官滥用量刑裁量权。因此,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宪法来看,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检察权限制司法裁判权的有效途径。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起诉书应当包括起诉的依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违反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上述法律法规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提供了法律支持,并明确将量刑作为法庭辩论的重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还规定,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提出书面建议。这也可以间接推断检察机关对量刑有建议权。

  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功能分析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限制法官权力,实现诉讼程序和实体公正,提高刑事司法效率,最终实现促进司法和谐的功能。具体表现如下:

  (一)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监督机关,无疑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量刑作为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活动,也应当置于检察机关的全过程监督之下。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法院的量刑环节一般不公开、不透明,有时量刑较轻、严重,不仅对被告不公平,而且可能造成司法腐败。虽然检察机关可以抗诉,但事后、被动,效果不好。量刑建议制度实施后,检察官通过对法官量刑工作的同步监督,促进量刑程序公开透明,扩大法律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提高量刑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同时,如果法院判决明显不当,检察机关可以量刑建议作为衡量标准,作为是否抗诉的重要依据。“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通过量刑建议制度得到充分体现。

  (二)制约法官权力

  由于司法活动的主动性注定要有经验判断和主观判断的“恶”性,因此有必要对量刑活动进行技术限制,防止其滥用权力的倾向,量刑建议制度是实施这一限制的积极措施。量刑自由裁量权是法官的国家权力,法官有量刑的决定权,量刑的后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基于维护公民生命、自由、财产和尊严的需要,应当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一定的限制。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将削弱刑罚的作用,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一旦“脱离了实质性主体的意志,就会成为形式性主体寻求私利的商品”。量刑建议制度本质上限制了法官在抑制量刑暗箱操作、保障量刑公正的同时的地位。

  (三)保护被害人利益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有最强烈的愿望,这比检察机关的起诉愿望要好。因此,被害人应当允许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陈述犯罪行为对其造成的人身、物质或者精神影响,并发表量刑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忽视被害人的积极作用,往往认为司法机关可以充分代表被害人的诉讼利益,国家利益也可以充分包括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在这种观念下,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其诉讼法律地位容易被忽视。如果现行量刑制度没有赋予被害人发表量刑意见的权利,会导致大量被害人对量刑结果不满意,不断上诉、起诉、信访,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不利于对被害人的心理安慰和判决的稳定。事实上,依法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建议活动,可以修复被害人的心理伤害,提高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认同感,不仅节约司法成本,而且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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