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缓刑的执行情况
近年来,缓刑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如何加强缓刑执行,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功能,作者结合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谈了一些意见。
(一)缓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缓刑的执行只是一种形式,没有发挥缓刑的考验作用。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由罪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协助执行。但根据笔者的调查,大多数法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缓刑执行通知,即缓刑执行程序已经完成。公安机关在缓刑执行过程中没有对罪犯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不知道自己有义务协助执行,甚至不知道罪犯的判决和需要,认为罪犯无罪释放。罪犯在缓刑期间享有与无罪释放相同的自由,失去了应有的监督。一些缓刑犯在缓刑期间犯了新罪,但被撤销了缓刑。一些罪犯在缓刑期结束后不久就继续犯罪。
2、在缓刑期间,未成年罪犯没有给予适当的帮助。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还不成熟,因为惩罚犯罪不是主要目的。通过惩罚、影响、教育和拯救,他们不再犯罪和改过自新,应该成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点。因此,对于一些犯罪手段简单、主观犯罪不深的年轻人,在适用缓刑后,应给予更多的关怀和教育,以便他们在学校、家庭或工作岗位上接受考验。但在实践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期间,没有得到特别的照顾、教育,有些在社会上受到歧视,有些被别人吸引继续闲着,作弊,学校、家庭没有吸取教训,加强纪律,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没有协助有关单位、人员制定帮助措施,没有及时回访,引导他们教育未成年罪犯。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并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也没有被排除在外。
3、缓刑案件减刑制度较少,鼓励机制不完善。在缓刑案件中,由于罪犯没有被拘留,无论他们在缓刑测试中表现得有多好,都很少被减刑,这不利于鼓励罪犯积极转变。惩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功能,而且是教育功能。教育功能的实现不仅体现在罪犯不重新犯罪上,而且体现在通过劳动教育提高罪犯的人生观,提高道德行为水平,除了不犯罪,而且成为一个注重社会道德的人。在缓刑期间,对表现良好、能够改过自新、乐于帮助他人、群众赞扬、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将通过减刑的方式得到认可和鼓励,对罪犯发挥更好的教育作用,为其他缓刑罪犯树立良好的例子。
(二)加强缓刑执行,充分发挥缓刑考验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㈡按照调查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㈢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㈣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在缓刑考试期间调查,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配合。根据上述规定,结合目前缓刑的执行情况,笔者认为缓刑的执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发给缓刑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执行单位。缓刑由公安机关调查,一般由犯罪分子所在地派出所调查,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配合,是指犯罪分子的工作单位或者没有工作单位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配合。我们的一般做法是向公安机关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附上判决书,但不向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笔者认为,应当制定制度协助执行通知书。犯罪分子有工作单位的,应当发给犯罪分子工作单位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应当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给犯罪分子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请他们协助执行。
2、在罪犯所在地公示,便于群众监督。
在罪犯工作场所、居住场所、罪犯罪行、判决结果、悔改表现,解释缓刑应遵守监督管理规定,请当地群众协助监督罪犯,在罪犯工作单位、居住场所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3、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缓刑工作之所以流于形式,主要是因为缺乏监督。加强对缓刑执行工作的监督。处理刑事案件的公共、检察、法律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缓刑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的撤销也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对人民法院负责缓刑的执行,并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同时,也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笔者认为,缓刑执行机关派出所应当定期(一般以三个月为准)向人民法院刑事法院报告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的表现材料,包括:(1)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意见;(2)犯罪分子的个人思想行动报告(犯罪分子可以自己写,也可以由派出所写);(三)群众意见;(四)犯罪分子是否有违反缓刑监督规定的材料。通过上述材料,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应当撤销缓刑或者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人民检察院从宏观上进行法律监督。
4、对未成年罪犯缓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帮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会同学校、单位、基层组织、监护人,及时走访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引导未成年罪犯家庭正确承担纪律责任,为未成年罪犯创造良好的环境。对未成年罪犯具备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附上必要的材料。一些未成年人离开学校,因为没有职业,在社会上闲着,家庭不帮助他们安排工作,很容易走上犯罪之路,因此,对于离开学校和失业青年,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与政府部门、民政部门协商,拨出专项资金,安排未成年缓刑到职业技术学校学习技能,帮助他们开辟就业渠道,让他们在学习和工作过程中,树立良好的个人观、价值观,对未来有光明的想法。从他们的心理上驱除犯罪动机,从他们的切身利益出发,给予资助,消除犯罪诱因。
5、完善缓刑案件减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