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
现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法定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进行现场处罚的程序。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对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知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在上述案件中,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要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件“简单轻微”的特点。此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判处免除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不适用的范围
1、更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是盲人、聋人、哑人;
3、辩护人无罪辩护的;
4、《刑事诉讼法》第十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5、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
6.其他不适合简易程序的。
三、适用于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注意事项
1、简易程序可以改为一审普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时,发现不适用或者不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应当转为一审普通程序审判。
此时,原起诉书继续有效,即自诉人或者公诉人可以通知自诉人或者公诉人变更的决定,而不是单独起诉。
2、庭前审查程序。对于公诉案件,在庭前审查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证据或者足以确定被告人犯罪的复印件和被告人的认罪供述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前认为符合简易程序的,决定开庭审判;不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3、庭审程序
对于适用简单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被告人可以直接陈述和辩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在宣读起诉书后,经独任法官许可,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以互相辩论。